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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紓困條例)第9條之1第1項規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該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該局進一步說明,以營利事業而言,取得政府之各項補助款,應列入取得年度之其他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惟考量紓困條例提供免稅優惠之立法目的,避免影響紓困補助之發放目的及實質效益,爰明定營利事業取得前述符合紓困條例規定之各項補助,應列為取得年度之免稅收入,並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整減除該筆免稅收入。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取得符合紓困條例規定之政府補助款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其他收入15萬元,甲公司於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填報申報書第1頁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44欄「其他收入」欄位35萬元,因其中受領符合紓困條例規定之政府補助款20萬元免納所得稅,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自行依法調整減除該筆20萬元補助款收入,以計算全年所得額及應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至於該補助款收入之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得核實認列,無須個別歸屬或分攤於該免稅收入。國稅局最後提醒,近來疫情嚴峻,為免申報期間人潮聚集,增加疫情傳染風險,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已展延至111年6月30日,請多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下載及安裝申報軟體,並如期申報,以維自身權益。(資料來源:高雄國稅局)

 

銷售化妝品/保養品前須特別注意什麼呢?


1.外包裝/容器應標示的項目資訊是否都有標示清楚 
 ● 一般化妝品、特殊用途化妝品的標示項目不同,要特別注意 ! 

2.確認您的產品是否含有衛福部食藥署公告的「特定用途化妝品成分名稱及使用限制表」中的成分。
 (1)若為特殊用途化妝品,須向衛福部食藥署辦理查驗登記,取得許可證後,才可販售。
  ● 建議每批產品都需送驗,以免發生某批產品品質不一後續衍生許多問題。
  ● 113.07.01起,不需取得許可證,但需完成 -> 產品登錄、建立產品資訊檔案(PIF)、製造場所符合優良製造準則(GMP)
 (2)若為一般化妝品,須於「化妝品產品登錄平台系統」登陸產品資訊,才可販售。
  ● 須辦理公司、商業登記,才可進行化妝品產品登錄
  ● 免工廠登記的固態手工香皂業除外
  ● 若想先贈送、提供試用包給消費者,須先登錄產品資訊後,才可以贈送&提供試用包喔! 
  ● 114.07.01起,嬰兒用、唇用、眼部與非藥用牙膏、漱口水 & 115.07.01起,其他一般化妝品需完成->建立產品資訊檔案(PIF)、製造場所符合優良製造準則(GMP)

3.化妝品/保養品進行行銷廣告時,雖已取消廣告事前審查,但廣告內容仍不得有虛偽、誇大、涉及醫療效能的內容喔 ! 
 ● OOO修復眼霜於廣告文案上宣稱只要使用就能消除黑眼圈、揮別泡泡眼、消除魚尾紋,只要擦10天就能見效 ! 這樣的廣告內容就會被視為誇大不實、涉及醫療效能,而遭罰款。 
 ● 與網紅合作行銷產品,也要注意相關使用心得的用詞,若有違規代言人也會一起受罰喔!
 ● 相關罰責:涉及虛偽誇大罰責為 4-20萬、涉及醫療效能罰責為 60-500萬


若想更加了解販售化妝品/保養品前需注意哪些事項,可進一步網路預約創業諮詢或致電創業諮詢服務專線:0800-589-168分機3申請專業顧問免費諮詢;也可撥打 #食藥署專線 #02-2787-8200。

本篇貼文特別感謝 新創圓夢網 張濬哲 顧問提供指導

(如要轉載本文,請以連結形式註明文章來源,舉例:本文轉載自《新創圓夢網》)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財政部於今(13)日公告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由原本109年5月1日至6月1日,展延為5月1日至6月30日,確保納稅義務人權益。財政部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公告延長其繳納期間。鑑於本次疫情至今仍然嚴峻,目前國內仍有新增確診病例,為免民眾於短時間內前往國稅局申報,因群聚可能發生疫情擴散,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公告全面延長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至本年6月30日。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配合展延申報及繳納期限,延長下列作業期間:一、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作業期間為109年4月28日至6月30日。二、綜合所得稅透過網路申報應行檢送之其他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應於109年7月10日前送(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代收。三、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採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應檢送之相關附件資料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應於109年7月31日前將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前述資料得於109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財政部補充說明,為協助納稅義務人於疫情期間靈活運用資金,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第1批退稅案件,提前1個月於109年6月30日退稅,第1批退稅案件之適用範圍為109年6月1日前網路申報及稅額試算線上或語音回復、5月11日前向戶籍地國稅局以紙本申報(包括人工、二維條碼及稅額試算書面回復)的案件,即使申報期限延長至6月30日,提前退稅期程及條件仍維持不變。財政部表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衝擊,透過延長申報繳納期限、提前退稅等稅務協助,與國人一起度過疫情危機。 資料來源:財政部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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