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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營利事業以網路或媒體提示完整會計帳簿電子檔案,符合一定條件者,未來2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不列入選案查帳。該分局說明,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通知提示帳簿憑證查核,倘如期以網路或媒體方式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者,可享有下列獎勵措施:一、當年度除審核有異常項目外,免提示會計傳票憑證供查核。二、同時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免列入選案查核對象。(一)經稽徵機關查獲當年度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率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並繳清稅款及罰鍰者。(二)經稽徵機關調整當年度全年所得額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三)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未經人檢舉或無涉嫌違章短漏報所得額情事。三、指定專人協助解決或指導有關稅務法令及實務問題。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 )(路徑:首頁>非個人>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帳簿上傳>軟體下載與報稅)下載「營利事業電子帳簿上傳程式」,帳簿資料電子檔案經軟體審核無誤後,即可直接以網路上傳帳簿電子檔案或另燒錄於光碟送交稽徵機關,快速又簡便。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Q:我司108年股東因贈與股份與其他股東,至股權有所異動,惟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漏未填寫公司股東股份轉讓通報表,是否會遭到國稅局處罰?有何方法可以改善?謝謝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等移轉與新負責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暨財政部函釋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該局說明,獨資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權利義務主體已經不同,本應辦理註銷稅籍登記,另由新負責人辦理設立登記,為簡化作業,准以辦理變更登記,惟原負責人仍應將存貨及固定資產開立統一發票與新負責人,並自轉讓之日起15日內報繳營業稅款。至新負責人取得該統一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規定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局曾查獲甲君就其獨資經營之商號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為乙君,同時將該商號帳上存貨3,100餘萬元及固定資產120餘萬元一併移轉,卻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該局乃核定其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3,220餘萬元,除依規定追繳稅款161餘萬元外,並按漏稅罰與行為罰擇一從重處罰鍰100萬元。至乙君涉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該局進一步說明,獨資營利事業對外雖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應以該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主體,獨資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時,權利義務主體也隨之變更,因此獨資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其存貨及固定資產等移轉,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該局呼籲,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涉及違章漏稅,只要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主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予免罰。(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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