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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賠償款或違約金,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下稱營業稅)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價額以外收取的一切費用。如買受人延遲支付貨款加收利息、承租人提前退租沒收押金、或其他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違約金或賠償款等,均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該局指出,營業人收取賠償款或違約金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常造成混淆。簡單的說,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違約金或賠償款,應開立統一發票;倘營業人因造成營運損失所收取違約金或賠償款,非銷售行為取得,非屬銷售額,免開立統一發票。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A公司承攬B公司基地台工程,因B公司另一承包商C公司承攬之工程延誤,致A公司延遲動工遭受損失,經三方協調,由C公司支付賠償款與A公司,A公司因承攬勞務獲致賠償應開立統一發票與C公司。反之,B公司因A公司延遲動工而遭受損失,B公司所收取賠償款,因非B公司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行為,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則免開立統一發票。該局強調,並非所有營業人取自交易對象之賠償款或違約金等收入皆為營業稅課稅範圍,請營業人檢視所取得款項性質,因銷售或提供勞務行為取得者,係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如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與應加計的利息,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Q:舉例問題1:甲公司在100年12月20日承接政府案件,並於101年8月8日合約到期,由於未能達到合約規範的履約條件,如達成件數等,扣款(罰款)條件以日計算,且由承接案件日期1001220開始計算至應履約到1010527履約期限)每日扣3000元,則扣費是否應列帳於101年度(成本與收入都列於101年度)承接年度100年度雖有11天但係無法估計是否未能達標,且於是1010527才是收件截至日。另如合約有罰款的但書或條件,是否應估計應計損失?提列損失?還是如我所想應與事實發生且與收入成本配合原則,認列在收入(完成合約)年度。 100年帳上需計提估計損失嗎?如罰款條件難以估計又應如何認定入帳? 問題2:如本公司開立200萬發票給政府單位,事後扣款50萬直接入帳150萬,但政府主張只能開收據給本公司做為收入減少之證明?公司是否可以申請專案退營業稅?!申請被扣款之50萬之營業稅退還。另與開立二聯或三聯發票有無處理上之不同?

Q:請問我為小商行,現在只有汽機車的零件材料 零售,最近想增加 一些營業項目 (化妝品零售跟電子材料零售),假如申請增加項目後,以後的稅金會不會增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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