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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被查獲購進貨物時,應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卻未取得,又於銷售貨物時,也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未取具進項憑證部分,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以查明認定進貨未取得憑證總額5%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另未開立發票及漏報銷售額部分,除補稅外,亦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該局近日查核發現,甲公司從事網路銷售,108年間購進貨物500多萬元,未依規定取得統一發票,另於銷售貨物時,銷售金額650多萬元,也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經國稅局核定予以補稅及裁處罰鍰,甲公司進貨未依規定取得統一發票部分,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總額500多萬元裁處5%罰鍰25多萬元;另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部分,除補徵營業稅額32萬5千多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因甲公司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乃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32萬5千多元。國稅局提醒營業人,買賣交易時,除了進貨應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外,銷貨也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實際買受人,以免被查獲遭補稅及處罰。

Q:公司辦理活動抽獎,當時活動辦法載明獎品市價4萬,同時稅額以市價計算; 但實際上是,該獎品為公司自製,成本2萬,請問: 1. 公司可以申報中獎人4萬,但帳上存貨轉廣告費2萬嗎? 2.若按成本申報,則不符合活動說明上的"稅額以市價計算",會衍生其他問題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列報境外被投資公司減資彌補虧損產生之已實現投資損失,以被投資公司股東會議紀錄決議為減資基準日之證明文件,倘境外被投資公司無實質營運活動,則應提供該無實質營運之境外公司轉投資具實質營運之事業營業虧損而致被投資公司產生虧損之證明文件,始得認列。        該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2款規定:「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但被投資事業在國外且無實質營運活動者,應以其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之事業,因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並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驗證或證明;在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該局進一步說明,日前查核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已實現投資損失7億3仟9百萬餘元,經查甲公司100%轉投資於開曼群島註冊之A公司,A公司100%轉投資於薩摩亞群島註冊之B公司,B公司100%轉投資設於大陸東莞之C公司,甲公司檢附A、B公司單一股東決議減資彌補虧損之會議紀錄,並經臺灣地區公證之投資損失證明文件列報投資損失,惟依前揭規定,A、B公司並無實質營運活動,仍應檢附B公司轉投資具實質營運之C公司營業虧損致A、B公司發生虧損之證明文件,因實質營運之C公司設於大陸地區,前揭證明文件並應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關或團體證明,因甲公司無法提示,故剔除該投資損失,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籲請營利事業特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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