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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為因應國際稅制發展,建構更周延之反避稅制度,並維護租稅公平,我國於105年7月27日增訂公布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之反避稅制度,惟為避免實施反避稅制度對企業經營造成衝擊,CFC制度將由行政院訂定施行日期,俾使企業逐步適應新制,兼顧租稅公平與產業發展。該所表示,我國所得稅法有關CFC制度規定,營利事業如持有符合CFC定義之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且該CFC 不符合豁免規定者,該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認列CFC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該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無實質營運活動之A 公司(甲公司持有其100%股權),且透過A公司持有具實質營運活動之B公司100%股權,在CFC制度施行前,當B 公司分配1億元盈餘時,甲公司將B公司分配之盈餘保留在A公司不分配,該盈餘因未實際分配予甲公司,無須繳納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CFC制度施行後,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A公司為甲公司之CFC,甲公司應將A公司當年度盈餘1億元,按其直接持有A公司股份之比率認列CFC投資收益1億元(A公司盈餘1億元 × 100%),依其所適用之稅率計算並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該所指出,為利CFC制度運作,財政部已於106年9月22日訂定發布「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並已發布「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制度疑義解答」(請參考財政部賦稅署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dot.gov.tw;路徑:首頁/反避稅專區/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常見問題),另現正研擬「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及「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審查要點」,以供徵納雙方遵循。資訊來源:中區國稅局

Q:您好: 營業方式為住辦合一,原辦公和囤貨皆在車庫,車庫太熱,打算以其它空房作為辦公室,故安裝冷氣,上期已申報營業稅進項(應已過補正時間),但後來覺得不方便又移回車庫。今收到國稅局來函查詢,請問我應該如何回覆國稅局?是要承認作業疏失?還是有其他解決方式?請問會有怎樣的罰緩?謝謝!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透過網路拍賣將自己使用過之二手商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因為不適用,或他人贈送但不實用之物品,透過拍賣網站出售,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如果是以營利為目的,專門經由其他管道收購二手商品,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拍賣賺取利潤者,依據「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及「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辦理營業登記作業說明」規定,每月銷售貨物達8萬元者,必須向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以維護租稅公平。      該局呼籲請網路拍賣賣家自行檢視,倘有未依前開規定申辦稅籍設立登記及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者,請儘速依規定補辦,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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