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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形,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又所稱「他人」,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係指本人、配偶和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該局以民眾實際詢問的案情為例,陳先生將房屋無償供姐姐從事美髮院營業使用,雖未收取租金,惟依民法親屬篇,姐姐係屬旁系親屬而非直系親屬,故國稅局仍會依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設算陳先生租賃所得。該局進一步說明,即使房屋無償供本人、配偶和直系親屬使用,亦非一律免核定租賃收入,仍需視以下情形而定:一、房屋供自住、經營獨資之商號或執行業務,免核定租賃收入。二、房屋供經營公司、合夥之商號或執行業務,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其中,合夥商號係依合夥比例計算租賃收入,例如本人出資30%,其他合夥人出資70%,則供其他合夥人使用之70%部分應計算租賃收入。(資料來源:高雄國稅局)

Q:境外公司若為CFC,在新制度上路後,會增加哪些風險?企業該如何應對,會增加應繳的稅負嗎?

Q:會計師您好, 請問若員工於110年度申請公司電腦補助,公司已為他申報110年度薪資所得, 但公司有條件是若此員工未待滿1年,則須依照比例退還補助款項, 請問稅務申報公司該如何處理後續退回部分? 又,若申報員工薪資所得與退還款項時點跨年度該如何處理? 感謝會計師撥冗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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