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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如果 在這公司上班.. 每個月都不到20天.. 或者今天離開這家公司 過了半年.. 又回來工作 並也每月工作天數也時常不到20天 那麼這家公司老闆.. 能報我每個月領24000嗎? 2.而且這家工司 沒有幫我保 勞健保.. 或公司 該保的保險..?那也能報所得稅嗎? 3. 個人所得稅!跟公司報的所得稅一樣嗎? 4. 工作薪資不到 24萬.. 那麼老闆是報 我們個人所得稅.. 還是 公司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依規定倍數處罰。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已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惟經他人檢舉虛報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經稽徵機關調查後,甲公司無法提示該員工薪資給付及任職之相關證明資料,稽徵機關遂依查得資料認定其虛列薪資費用57萬元屬實,併同剔除虛列該員工之伙食費2萬元,合計剔除營業費用59萬元,雖甲公司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列報營業虧損100萬元,經減除該筆薪資費用及伙食費後,重行核定所得額為虧損41萬元,並無應納稅額,仍應就其短漏報所得額59萬元,按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計算之金額,處2倍以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就帳載會計事項,依所得稅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誠實申報,倘因疏失致發生短漏報課稅所得額情事,應儘速主動按正確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惟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

Q:會計師您好,想請問公司於110年12月底支付扶輪社年費10000及捐款10000,但年費及捐款有註明是111年度的費用而且捐款10000的明細有分為5000的餐費及捐獻5000,故想請問此筆捐贈10000扣款應於何時申報,申報金額是否依據收據10000申報還是應拆開列帳。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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