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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稅法有「核課期間」之規定,應課稅之事實在一定期間內,稽徵機關得依法發單徵收或補徵稅捐,超過期間者,則不得再行核課;也就是說,稽徵機關行使稅捐核課權有一定之期間,民眾檢舉逃漏稅之事實,如已逾「核課期間」,縱使證據確鑿,依法亦不得再補稅處罰。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5年;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年。至於「核課期間」之起算,依據同法第22條規定,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自申報日起算;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者,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如果已在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規定期間內完成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則自申報日期起算5年內為「核課期間」,檢舉逃漏稅之日期因已逾「核課期間」,稽徵機關依法不得再補稅處罰。該局強調,稽徵機關調查違章漏稅案件,不能輕率以有檢舉資料即「秒課」發單給當事人,仍須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行政程序法及有關規定,進行調查、當事人陳述意見、違章審理等程序,並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在違章漏稅事證審理完竣後,還必須在核課期間內將稅單合法送達,否則,仍不得補稅處罰。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檢舉逃漏稅,請把握「核課期間」儘早提出,以免變成「做白工」。

Q:您好,想請問公司目前有跟廠商配合做"去料加工"部分,我開材料的發票給他,對方公司開給我的發票只有加工費,不包含材料(說是淨額表達),對方說我拿到發票要做"銷貨收入減項" 來表達,因為我們公司做書審申報,想問一下這樣是可以的嗎? 營所稅會不會有異常呢,謝謝!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間因故無法會同繳納遺產稅,可向國稅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先行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避免逾期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遭地政機關列管遺產及裁處罰鍰。  該局說明,繼承人可向國稅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並於繳納後申請核發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據以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但全部遺產稅款未繳清前,不得就該公同共有不動產為分割登記或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繼承人為配偶A君及3名子女,因遺產分配及遺產稅分攤談不攏,繼承人間於法院訴訟中,不願一次繳清遺產稅,此時A君為避免因逾期未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而遭地政機關列管遺產及裁處罰鍰,乃於繳納期限內向該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1/4)繳納25萬元的遺產稅,並於按法定應繼分繳納稅款後,向國稅局申領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辦理不動產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該局特別提醒,部分繼承人雖已按應繼分繳納稅款,但遺產稅是由全體繼承人負清償責任,如逾期未繳清全部稅款,仍將一併移送強制執行,請納稅義務人務必如期繳納稅款,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資歷來源: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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