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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公益社團法人團體收到95A政府實報實銷的扣繳憑單,是否要列在結算申報書的收入和支出項目?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獨資組織營業人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其存貨及固定資產之移轉,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法課徵營業稅。該局說明,獨資組織營業人,其權利義務主體為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當負責人變更時,其營業稅稅籍雖然沒有註銷,對外仍以原負責人所經營之商號名稱營業,然其權利義務已由原負責人移轉至新負責人,是原負責人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讓與新負責人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該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係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負責人王君將甲商號經營權讓與李君,並依規定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同時將價值600萬元之存貨移轉予李君,依上開規定,王君應以甲商號名義開立銷售額600萬元,稅額30萬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李君(統一發票買收人欄仍記載為甲商號),並依法報繳營業稅;另李君取得前開發票,可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局特別提醒,獨資組織營業人如有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情事,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以家戶申報制為原則,惟夫妻若因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而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經獲准後,即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該局說明,依財政部訂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的規定,只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適用分別財產制之原因,係因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規定,而向法院聲請宣告者,方得於辦理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該局補充說明,分居之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若係依非訟事件法規定,自行檢具相關文件,向法院聲請登記以分別財產制作為夫妻財產制,則表示渠等適用分別財產制之原因,乃係出於婚姻當事人之自由選擇,而此種情形並不符合立法者當初基於考量夫妻分居致客觀上合併辦理申報確有困難,始例外增列夫妻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除書規定之用意,故仍不得分開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該局舉例,甲君與配偶因感情不睦分居,並各自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渠等均於申報書勾選夫妻分居及註明屬稅法規定得各自申報及計算稅額,惟經該局以渠等不符合得各自辦理申報規定為由,乃將夫妻各自申報資料合併計算稅額後分別開單補稅。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已於105年向法院聲請分開財產制且確實分居,故應得與配偶分開辦理結算申報。經該局復查審理後,認為渠等改用分別財產制之原因,乃係檢附夫妻財產制契約共同向法院提出聲請,並非因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之規定,由夫妻一方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所致,故原核定並無違誤,乃駁回甲君之復查申請,甲君未提起訴願,而告確定。該局提醒,分居之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若符合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規定,請記得要於申報時一併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國稅局審查。(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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